注意事項
-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 2. 投保年齡:1歲至85歲。
- 3. 投保天數限制:60天為上限。
- 4. 投保限制:限1. 要保人本人(主被保險人)、2. 要保人之配偶、3. 要保人之親屬,且載明於被保險人名冊上,名冊上的所有人都須本人簽名同意。
- 5.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佈之紅色警示區及橙色警示區,不予承保。
- 6.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7.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8.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9.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並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10. 本商品簡介係由新光產物核定後統一提供,僅供客戶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11.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25%,最低25%;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付費電話:0800-789-999)或網站(網址:www.skinsuranc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 12. 本保險商品含非屬保險契約條款之加值型服務,實際服務內容視本公司與服務提供廠商之合作契約為主,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 13.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規(網址:https://reurl.cc/a9ond4)。
- 14. 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突發疾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相當於中華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照護。
海外突發含傳染病
完整涵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法定傳染病也包含在內,讓您出國最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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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保障範圍
海外旅行平安險
- 意外身故、失能保險金
- 意外喪葬、失能保險金(未滿15歲)
-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
- 海外突發疾病(含傳染病)
- -住院、門診、急診醫療(海外地區限額調整係數)
- -返國繼續住院醫療
- 海外突發疾病(不含傳染病)
- -住院、門診、急診醫療(海外地區限額調整係數)
海外旅行不便險
- 旅程取消保險金
- 班機延誤保險金
- 旅程更改保險金
- 行李延誤保險金
- 行李損失保險金
- 旅行文件損失保險金
其他不便險
- 班機改降慰問保險金
- 劫機慰問保險金
- 信用卡盜用損失費用
- 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金
- 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
- 租車事故補償保險金
- 水陸公共交通工具延誤保險金
- 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金
- 特定票券取消補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
- 個人責任保險金
海外緊急急難救助
- 海外緊急急難救助服務 最高 10萬美金
意外身故或失能保險金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2.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保險單或其謄本。
3.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5.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傷害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型)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保險單或其謄本。
3.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 醫療費用收據。
5. 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B)
(承保範圍含傳染病)
「突發疾病」定義:
係指被保險人需即時在醫院或診所診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且在本附約生效前九十日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診療者。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上述定義之突發疾病住院、門診或急診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海外地區限額調整係數
美加地區:250%
歐洲、紐西蘭、澳洲、日本、韓國地區:150%
其他地區:100%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但給付總額以本附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費用包含:病房費、膳食費(管灌以外)、護理費(特護以外)、醫師指示用藥、血液、掛號費及證明文件、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及器材費。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依實際發生之費用給付,但同一疾病給付總額以本附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 5% 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急診診療時,依實際發生之費用給付,但同一疾病給付總額以本附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 5% 為限。
理賠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保險單或其謄本。
3.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4. 醫療費用收據。
5.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
(承保範圍不含傳染病)
「突發疾病」定義:
係指被保險人需即時在醫院或診所診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且在本附約生效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診療者。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上述定義之突發疾病住院、門診或急診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海外地區限額調整係數
美加地區:250%
歐洲、紐西蘭、澳洲、日本地區:150%
其他地區:100%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就其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但給付總額以本附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費用包含:病房費、膳食費(管灌以外)、護理費(特護以外)、醫師指示用藥、血液、掛號費及證明文件、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及器材費。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依實際發生之費用給付,但同一疾病給付總額以本附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 0.5% 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急診診療時,依實際發生之費用給付,但同一疾病給付總額以本附約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 0.5% 為限。
理賠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保險單或其謄本。
3.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4. 醫療費用收據。
5. 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6.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海外突發疾病返國繼續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住院診療,且因同一突發疾病於返國後繼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返國後繼續住院診療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負給付責任。但同一海外突發疾病於返國後繼續住院給付總額以本項保險金約定之限額為限。 前項情形,倘被保險人於返國繼續住院診療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保額為住院醫療保額之5%。
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住院診療者,致該項住院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該項醫療費用之 65% 給付,惟仍以本項保險金約定之限額為限。
「返國後繼續住院診療」定義:
係指被保險人於海外罹患突發疾病實際住院診療而於返回中華民國境內前一日內始出院,並因同一疾病於入境日的翌日內住院診療而言。
「住院醫療費用」定義:
係指返國繼續住院第一日起至第一百八十日止所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包括:病房費、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醫師指示用藥、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及醫療器具使用費。
理賠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2.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3.被保險人有效護照、及出入境資料。
4.醫療費用收據。
5.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旅程取消保險金
(承保範圍不含傳染病及檢疫給付)
被保險人於特定期間內因下列情事致其必須取消預定之全部旅程,對於被保險人無法取回之預繳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必須取消旅程之情事:
1. 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
2. 須於中華民國境內擔任訴訟之證人。
3. 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受僱人或地勤人員罷工,致班次取消或延誤達 24 小時(含)以上。
4. 預定前往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
5.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宅及其內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颱風等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 25 萬元。
「特定期間內」定義:
自預定海外旅程開始前 20 日起至海外旅行期間開始時止。如情事早於開始前 20 日或遲於開始後發生者,不負理賠之責。
特別不保事項:
1. 可獲得之退款,或以代金、點數、哩程、兌換券等非貨幣形式償還之等值金額。
2. 旅行社或公共交通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
3. 訂約時已發生之事故。
4. 訂約時罷工已預告、已宣布或已取得罷工權。
5. 發生事故後怠於通知相關業者。
理賠文件:
【共同文件】
理賠申請書、購票/預約證明、損失費用單據正本、無法獲得退款之證明文件。
【各項事故證明】
1. 死亡/病危:死亡證明、病危通知書及關係證明。
2. 訴訟證人:司法機關通知或傳票。
3. 罷工: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
4. 暴動: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
5. 住宅天災:保險公司、公證公司或官方機關出具之損失證明。
班機延誤保險金
以乘客身分預定搭乘之定期航班發生延誤,致實際出發時間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每滿四小時給付一次,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延誤期間計算方式:
1. 班機延誤:自預定出發時起,至實際出發或第一班替代班機出發時止。
2. 班機取消:自預定出發時起,至替代班機實際出發時止。
3. 班機失接:因前班班機延誤或取消致失接,自原預定轉接班機出發時起至替代班機實際出發時止。
同一事故界定(僅給付一次):
去程於同一機場所發生之延誤或取消;回程於同一機場所發生之延誤或取消;因延誤或取消所致之轉接班機失接。
特別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本身事由未搭乘或錯過轉接班機。
2. 訂約時氣象機構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
3. 訂約時罷工已預告、已宣布、已取得罷工權或已發生。
4. 抵達機場時已逾辦理登機時間。
5. 未搭乘航空業者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6. 自行安排替代班機之目的地與原預定不同(僅變更轉機地除外)。
7. 航空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
理賠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機票及登機證或航空業者出具之搭機證明。
3. 航空業者所出具載有班機延誤期間之證明。
旅程更改保險金
(承保範圍不含傳染病及檢疫給付)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必須更改預定旅程,因而所增加之交通或住宿費用,本公司依約定負理賠之責。
必須更改旅程之事故:
1. 預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受僱人或機場地勤人員罷工。
2. 海外所處或預定前往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或天災。
3. 境內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
4. 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
5. 搭乘之交通工具(含自駕汽車)發生沉沒、翻覆、碰撞、墜落、火災等意外事故。
增加費用之計算:
以實際支出扣除退款後,最高給付原預定交通或每日住宿費各增加 20% 為限。若無原預繳證明,則以每日交通及住宿費合計新臺幣 2,000
元為限。
特別不保事項:
1. 交通工具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
2. 訂約時已發生之事故或氣象局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
3. 訂約時罷工已預告、已宣布或已取得罷工權。
4. 發生事故後怠於通知相關業者。
5. 未搭乘業者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不可抗力除外)。
6. 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宿及交通費用。
理賠文件:
【共同文件】
理賠申請書、費用單據正本、預定行程證明、無法獲得退款之證明文件。
【事故證明】
1. 罷工/天災/戰爭:交通業者或當地政府出具之事故證明。
2. 親屬身故/病危:死亡證明、病危通知及關係證明。
3. 文件損失:當地警方出具之報案證明文件。
4. 交通意外:事故證明或其他認可證明文件。
行李延誤保險金
被保險人隨行託運之個人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致在抵達目的地六小時後仍未領得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特別不保事項:
1. 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機場之行李延誤。
2. 返回居住所之行李延誤。
3. 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
理賠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行李延誤證明。
3. 延誤達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必要時須提供行李條或託運憑證)。
行李損失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個人物品遭受損失,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承保事故範圍:
1. 竊盜、強盜與搶奪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 隨行託運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遺失。
特別不保事項(物品):
1. 商業用品、動植物、交通工具及其零件、家具、珠寶、行動電話、飾品。
2. 貨幣、有價證券、各類票券、旅行文件、文稿、帳簿。
3. 違禁品、事先運送或郵寄之物品。
4. 行李箱/容器本身、租用設備、數位資料。
5. 易碎品(玻璃/瓷器)、各類簽帳或提款塑膠卡片。
特別不保事項(事故):
1. 自然耗損(生銹/發霉/變色)、蟲鼠破壞或固有瑕疵。
2. 自行修理、表面擦撞等不影響功能之損傷、液體流失。
3. 業者已提供補償者、未儘速通知業者索取證明者。
4. 不明原因遺失(非竊盜、強盜、搶奪)。
理賠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治安事故:向當地警方報案之證明。
3. 託運損失:公共交通業者開立之事故與損失證明(必要時須提供行李條)。
旅行文件損失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本次旅程使用之旅行文件被強盜、搶奪、竊盜或遺失且重新申辦該文件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關鍵時效限制:
被保險人須於保險事故發生後 二十四小時內 向當地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否則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理賠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向警方報案之證明。
3. 重新申辦旅行文件之證明,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班機改降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搭乘之班機因天氣因素(如暴風、雨霧)、機件故障或原降落機場關閉,致改降落於非原定降落機場者,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給付排除:
本項保險金之給付範圍,不包括返回起飛機場之情形。
理賠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航空公司出具載有班機改降原因之證明文件。
3. 機票及登機證或航空業者出具之搭機證明。
4. 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劫機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搭乘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依其受劫持期間之日數按日給付保險金;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劫機事故」定義:
係指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之個人或團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劫持、控制飛機正常飛航或限制機上乘客行動者。
給付限額與次數:
1. 每次劫機事故之給付日數最高不得超過十日。
2. 其每日給付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記載為準。
理賠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航空公司或其他足以證明劫機之文件。
3. 被保險人實際前往目的地之登機證或航空公司出具之搭機證明。
信用卡盜用損失補償費用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因隨身攜帶之信用卡遺失、竊盜、強盜或搶奪,致發生未經授權之盜刷損失、掛失止付及申請重置之費用,本公司依約定負賠償責任。
掛失時效限制:
僅限於向發行機構止付或向警政單位掛失前 三十六個小時內 之盜刷損失。賠償金額應扣除發行機構依約應承擔之部分。
不保事項:
1. 未辦妥掛失止付手續者。
2. 被保險人容許、故意交由第三人使用或共謀詐欺者。
3. 信用卡被冒用後,拒絕接受相關單位調查者。
4. 親友冒用排除:由配偶、家屬、同居人、受僱人、代理人或三親等內姻親等冒用者(除非被保險人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
理賠文件:
1. 理賠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2. 掛失證明:掛失止付證明、向當地警政單位報案證明(自行遺失免附)。
3. 盜刷證明:信用卡帳單或發行機構證明(載明遭盜刷金額)。
4. 補償證明:信用卡核發機構之補償或不補償證明。
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竊盜致其住居所之建築物或其內動產毀損滅失,對於因此所受之損失,本公司依約定負給付責任。
建築物所有權限制:
受毀損之建築物,以 被保險人自有者 為限。
理賠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警方報案證明。
3. 要求理賠之損失清單(應儘可能詳載受損失之狀況)。
4. 其他因案情需要而必須具備之證明文件。
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食物中毒事件,經合格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者,本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
「食物中毒」定義:
1. 係指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並診斷出相同類型之病名者。
2. 若因細菌性毒素或急性化學性食物中毒引起者,即便只有一人,亦視為食物中毒。
理賠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醫療診斷證明書。
3. 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食餘、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檢體證明文件。
租車事故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因駕駛或乘坐同行旅遊者駕駛之租用汽車,不幸發生汽車交通意外事故時,本公司依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
給付方式與限制:
本項保險採 定額給付 補償保險金。保險期間內保險金之給付以 一次為限。
理賠文件:
1. 理賠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2. 租車證明文件。
3. 駕駛人於當地之有效駕照。
4. 警方提供之交通事故證明文件。
水陸公共交通工具延誤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其所搭乘之水陸公共交通工具因天氣因素、機械故障、天災、被人劫持或該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罷工或工運活動,致其所預定搭乘之水上或陸上公共交通工具較預定出發時間延誤四小時以上者,本公司依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水陸交通工具延誤保險金額定額給付水陸交通工具延誤保險金,但同一搭乘場站以給付一次為限,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二次為限。
延誤期間計算方式 :
自預定搭乘水陸公共交通工具之預定出發之時起,至實際出發之時或該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水陸交通工具之實際出發之時止。
特別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水陸公共交通工具。
2. 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公共交通工具場站之地勤、運務人員已取得罷工權、已預告罷工期間、已宣布罷工或工運活動、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
3. 被保險人抵達港口時,已逾其預定搭乘船舶辦理登艙之時間。
4. 被保險人未搭乘水上或陸上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水上或陸上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理賠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水陸公共交通工具之購票證明及搭乘證明。
3. 水陸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出具載有被延誤期間及延誤原因之證明。
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於海外以其所有之信用卡支付購買之物品,自購買之日起算十日內因發生竊盜、搶奪或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規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但每一事故最高以保險單首頁所載之「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金額」為限。
物品以 動產為限。
不保動產:
1. 商業用途購置之物品。
2. 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門票、交通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3. 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瓷器、藝術品、皮草等貴重物品。
4. 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消耗品係指於一般正常使用期間內會被使用殆盡,不留殘體或殘值之產品;或雖仍有殘體或殘值,然已無法發揮該產品之正常功能者。
5. 植物或動物。
6. 任何機動交通工具或水上動力船舶,包含其零配件及燃料。
7. 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竊盜、搶奪、強盜或意外事故所致者。
不保事項:
1. 直接因恐怖主義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者。
2. 被保險人參與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3. 被保險人之物品處於無人看管之情形或置於無人之車內。前述無人看管之情形係指將物品置於被保險人視線所不能及或未予上鎖之處。
4. 被保險人將承保物品租借或寄託予他人。
5. 被保險人承保物品因生鏽、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鼠蟲破壞或固有瑕疵。
6. 被保險人承保物品經被保險人領回後有毀損,未經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或使人修理、清潔或改造。
7. 被保險人因承保物品之毀損滅失所致之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8. 基於商業用途、代購需求或大量採買之目的所購買之物品。
9. 交運或運送途中發生之毀損滅失。
10. 承保事故於中華民國境內發生。
理賠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3. 原購買物品之費用單據或載明該項物品購買價格之文件。
4. 以信用卡支付原購買物品全額價金之簽帳單或信用卡發行機構交易證明文件。
特定票券取消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於海外因下列事由致其出境前預先購買之特定活動票券上所指定之日期或時間內無法使用時,本公司依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特定票券取消補償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承保事由:
1. 體育賽事或表演活動開始前遭該主辦單位宣布取消。
2. 因遊樂場或滑雪場業者之事由,而宣布關閉該營業場所。
特別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票券遺失。
2. 依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所致之活動取消。
3. 因例行性保養或公休日閉館者。
4. 免費贈送之票券。
5. 被保險人所持有之月票、季票、年票或票券使用日期未發生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內。
6. 主辦單位活動延期。
理賠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已預訂且完成支付票券費用之繳費證明。
3. 主辦單位活動取消之證明文件或場所業主開立之關閉證明,或由其他第三方開立足資證明活動取消或場所關閉之文件。
4. 本公司必要時得要求出具票務公司或主辦單位開立之票券未使用證明。
個人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可申請理賠。
理賠自負額規定:
本項保險應先行負擔 自負額 2,500 元,本公司僅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負給付責任。
常見理賠範例:
1. 不慎將飯店裡的熱水瓶或設施弄壞。
2. 逛街不小心撞倒商品,被業者要求賠償。
理賠文件:
1. 理賠申請書。
2. 損失清單及費用支出單據。
3. 意外事故之相關證明文件。
4. 和解書或判決書。
海外急難救助
如果人在海外遇到意外事故,舉凡緊急醫療轉送、緊急轉送回國、協助安排當地安葬、協助安排遺體、骨灰運送返國、安排親友前往探視/安排親友處理後事、安排未成年子女/同行配偶返國、出院後療養八大保障,都可提供諮詢及協助。
本服務辦法未明定應由特約機構負擔之費用及非由特約機構提供或安排之服務所生之費用,除特約機構事前書面同意外,特約機構不予負擔。
未詳盡之事宜請參考 海外緊急急難救助服務
詳細專案內容
常見問題
整理了最常詢問的問題,幫助您快速解惑。如果仍有疑問,歡迎隨時聯繫客服。
「新光樂遊卡」申辦是否需要費用?
申辦「新光樂遊卡」完全免費,惟實際投保時依投保內容支付保費。
我和家人是要一起辦卡?還是分開申辦?
可各自分開申辦,也可一起申辦,如一起申辦一張新光樂遊卡,設定其中一人為要保人,其他家屬為被保險人,後續投保皆會透過要保人約定之信用卡扣款。
如何查詢「新光樂遊卡」之旅遊險保單?
可至新光產險官網,登入會員專區查詢。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或附加費用率)為25%;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付費24小時服務(申訴)專線:0800-789-999 或網站(網址:www.skinsuranc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核准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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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 個人旅行保障平安保險
【商品文號】106.02.06(106)新產精發字第056 號函備查、113.07.12(113)新產精發字第351 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上述給付項目如未加費投保則不適用) -
新光產物 個人旅行保障平安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商品文號】106.02.06(106)新產精發字第057 號函備查、113.07.12(113)新產精發字第352 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上述給付項目如未加費投保則不適用) -
新光產物 個人旅行傷害醫療保險(兒童專用)
【商品文號】113.03.29(113)新產精發字第137 號函備查、113.07.12(113)新產精發字第382 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上述給付項目如未加費投保則不適用) -
新光產物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商品文號】111.11.04(111)新產精發字第950 號函備查、115.04.23新產精發字第1150000189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上述給付項目如未加費投保則不適用) -
新光產物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特定地區限額調整附加條款
【商品文號】115.04.23新產精發字第1150000191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上述給付項目如未加費投保則不適用) -
新光產物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B)
【商品文號】115.01.15新產精發字第1150000026號函備查、115.05.26新產精發字第1150000353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上述給付項目如未加費投保則不適用) -
新光產物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特定地區限額調整附加條款(A)
【商品文號】115.04.23新產精發字第1150000192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上述給付項目如未加費投保則不適用) -
新光產物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返國住院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商品文號】115.07.06新產精發字第1150000398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海外突發疾病返國繼續住院醫療保險金。(上述給付項目如未加費投保則不適用) -
新光產物 個人旅行保障綜合保險(海外適用)
【商品文號】115.04.23新產精發字第1150000149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一、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旅程取消保險金、班機延誤保險金、旅程更改保險金、行李延誤保險金、行李損失保險金、旅行文件損失保險金。二、班機改降慰問保險金(A)、劫機慰問保險金、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三、個人責任保險:第三人傷亡責任給付、第三人財損責任給付。四、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建築物毀損或其內動產毀損滅失給付。(上述給付項目如未加費投保則不適用) -
新光產物 個人旅行保障綜合保險(海外適用)信用卡盜用損失補償費用附加條款
【商品文號】113.06.24(113)新產精發字第326 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信用卡盜用損失補償費用。(上述給付項目如未加費投保則不適用) -
新光產物 個人旅行保障綜合保險水陸公共交通工具延誤保險費用附加條款
【商品文號】115.07.06新產精發字第1150000395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水陸公共交通工具延誤保險金。 -
新光產物 個人旅行保障綜合保險特定票券取消補償費用附加條款
【商品文號】115.07.06新產精發字第1150000397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特定票券取消補償保險金。 -
新光產物 個人旅行保障綜合保險信用卡購物保障費用附加條款
【商品文號】115.07.06新產精發字第1150000396號函備查
【給付項目】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金。 -
新光產物 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商品文號】92.12.29財政部台財保第0920073327號函核准(公會版)107.08.17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訂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失能保險金。(上述給付項目如未加費投保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