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機延誤最高賠償16,000元
海外突發醫療保險金提升為150%
租車事故定額補償2,000元
最高達10萬的旅程取消補償金
日本、韓國櫻花季期間限定!
賞櫻旅遊專屬的國外旅綜險-新光產險「日韓暢遊方案」
每年3、4月是日本、韓國櫻花盛開的季節,日本的東京上野公園、京都清水寺、大阪城公園都是絕佳賞櫻景點,而韓國必去的鎮海軍港節是世界上最大的櫻花節,還有釜山、濟州島、首爾等著名景點,絕對不能錯過! 日韓不論是免稅刷卡購物、租車自駕深度旅行,或是追尋四季美景、人文風情,總是令人意猶未盡,但開心旅遊玩樂之外,自身的健康安全、旅途交通以及隨身物品等相關保障也同樣不能忽略。
因此新光產險特別針對要去日本、韓國的旅客設計了「日韓暢遊方案」,提高了旅程取消、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損失、信用卡盜用損失補償費用的保額,讓民眾在旅遊途中遇到意外時,能獲得更多的保障!
賞櫻期間的「日韓暢遊方案」保險是什麼?
前往日本、韓國的旅客,建議挑選「班機延誤」保額高,並且擁有足夠「醫療保障」的旅遊保險方案。因此,專屬賞櫻期間的國外旅綜險「日韓暢遊方案」除了將日本地區海外突發醫療保險金提高為150%之外,並有別於以往的旅遊保險,更保障以下實際會遭遇的情況。
- 在班機延誤方面的理賠,每4小時8,000元,每次事故最高賠償16,000元
- 考慮到罷工、天災等問題,因此給予賠付最高10萬元的旅程取消費用
- 顧慮到國人前往日本、韓國旅遊,大多使用信用卡購物的習慣,所以加入了信用卡盜用損失補償最高5萬元的實用保障,報案掛失前36小時內的盜刷皆會受理
- 同時照顧到喜歡租車自駕的旅客,當您在國外租車發生交通意外時,於替換新租賃車期間,所需的交通費用也在承保範圍內,定額補償2,000元
透過投保「日韓暢遊方案」讓您安心的出遊日本、韓國,遇到意外完全不用擔心!
如何購買賞櫻期間的「日韓暢遊方案」?
賞櫻期間的「日韓暢遊方案」保險,只要是旅遊地區為日本、韓國,選擇意外身故失能保險金1,000萬或1,200萬的額度就可以選購,立即享有更全面與實用的旅遊保障。投保方式也非常方便,最晚可在出發一小時前完成網路投保,才不會錯過投保時間喔!
⚠︎投保須知:
- 因應主管機關規範,被保險人以網路方式投保旅平險之傷害醫療實支實付保險者,重疊的保險期間內以1張為限。申領保險金時,須提供醫療費用明細正本或收據正本。
- 開放【網路投保】能幫自己或未滿7歲子女投保,承保年齡為18~70歲及未滿7歲子女,可以刷要保人信用卡或帳戶扣款,國外旅行綜合保險網路投保至少出發前1小時投保,最低投保天數為3天(含)起。
- 開放【線上要保】能幫自己、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員工投保,被保險人年齡1~70歲,可以刷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信用卡,最晚須出發前2天投保(週五、六要保須出發前3天),並於期限內將要保書簽名回傳,最低投保天數為3天(含)以上。
--日本、韓國暢遊方案--
案例說明
情境一:班機延誤、旅程更改
員瑛結束了開心的沖繩之旅,原定當天11:00從那霸機場起飛回國,卻不巧遭遇強颱侵襲沖繩,導致班機延誤8個小時才起飛,也因此多花了5,000元的住宿費。員瑛在出國前投保新光產險「日韓暢遊方案」依照約定將給予班機延誤以及旅程更改保險金。
◉理賠內容
- 賠償(第一次4小時延誤):定額8,000元
- 賠償(第二次4小時延誤):定額8,000元
旅程更改保險金(限額5萬元)
- 賠償:5,000元
情境二:旅程取消
俞真本來預計4月到京都賞櫻,並已購買新光產險的「日韓暢遊方案」,不料所搭乘的航空公司因機師罷工長達2周,導致原定搭乘的班機取消,只好放棄此次的賞櫻之旅。
◉理賠內容
- 賠償(機票費):18,000元
- 賠償(住宿):50,000元
- 賠償(交通費):2,000元
案例三: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住院、門診、急診)
秀賢出發前往日本出差8天,公司貼心地為秀賢投保了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保障旅程中的安全。 秀賢於出差第3天在日本確診猴痘進而住院診療,於當地接受緊急治療後,經主治醫師判定可返國繼續接受醫療,此時會啟動理賠嗎?
◉理賠內容
※ 除外不保之傳染病定義,係指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
說明一 |
旅遊期間 | 111.06.01- 111.06.08
秀賢於111.06.03確診猴痘,猴痘尚未列入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故會啟動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金理賠。 |
說明二 |
旅遊期間 | 111.08.01- 111.08.08
秀賢於111.08.03確診猴痘,猴痘已列入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註一),屬除外不保之傳染病定義,故無法啟動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金理賠。 |
註一:111.6.23衛授疾字第1110100867號公告,新增「猴痘」為第二類法定傳染病。
註一:傳染病之定義以發生事故時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之定義予以認定,非依據前往旅遊國家之傳染病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