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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保險及服務定型化契約 
親愛的客戶,您好: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本公司)為提供您提供多元化的網路服務,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詳細地閱讀本合約各項內容。

當您在同意確認進行註冊之後,表示您已經詳閱、瞭解且同意接受本合約相關約定,您將同時享有下列客戶權益:
◎保單查詢服務功能、會員電子報免費閱讀、節慶賀卡、不定期行銷好康通知等更多客戶專屬優惠。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當事人間依電子簽章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從事保險電子交易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但個別網路保險服務契約對消費者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電子交易」:指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與本保險公司資訊系統電腦連線,且利用電子簽章或其他足資辨識消費者身分之方式,直接取得本保險公司所提供之各項保險服務。
  二、 「電子訊息」:指本保險公司或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三、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 「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五、 「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六、 「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七、 「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八、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九、 「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第三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保險公司及消費者應各自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消費者與本保險公司交易前,應先確認本保險公司正確之網址。
本保險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消費者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本保險公司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保險公司及消費者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應立即以下列方式之ㄧ要求消費者再確認:
  一、以資訊系統自動回覆通知消費者。
  二、以資訊系統再次確認裝置提示消費者。
  經消費者依前項規定再確認者,該項電子訊息視為已經本保險公司受理。
  本保險公司受理消費者之電子訊息後,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並於三日內將結果通知消費者。
  本保險公司應於同意承保後,將網路保險交易成功訊息(內容包含保險單號碼或交易序號、保險單生效時間、保險金額等重要資訊)傳送予消費者。本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保險契約即為成立。
  本保險公司或消費者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傳送作業未完成。但本保險公司可確定消費者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消費者。
 
第六條 電子訊息之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保險公司得不處理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 本保險公司能舉出證據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 本保險公司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或保險契約之規定者。
  本保險公司不處理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處理之具體理由及情形通知消費者。
 
第七條 消費者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消費者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費安裝其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消費者於使用本保險公司所交付之軟硬體設備時,如因可歸責於本保險公司之事由致受有損害,得向本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第八條 消費者之注意義務
  消費者對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相關文件,應妥善保管。
  消費者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本保險公司資訊系統即自動停止消費者使用本契約之服務。消費者如擬恢復使用,應向本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第九條 交易核對
  本保險公司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消費者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本保險公司查明。
  本保險公司對於消費者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保險公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消費者。
 
第十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消費者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保險公司應協助消費者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保險公司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者,本保險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消費者。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雙方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保險公司接受通知前,已依前項服務之指示為給付者,得對抗消費者。但本保險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資料安全
  本保險公司對於所保有消費者及其利害關係人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本保險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資訊保密義務
  本保險公司因處理本契約及基於本契約所從事之保險電子交易,所取得之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規定外,本保險公司不得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或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本契約雙方之故意或過失,就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或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保險電子交易訊息(不含查詢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保險公司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屆滿或通知消費者不同意承保後五年。
 
第十六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利用電子簽章或電子文件方式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簽署或書面文件相同。
 
第十七條 消費者終止契約
  消費者得隨時通知本保險公司終止本契約。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終止契約
  本保險公司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消費者。但消費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保險公司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約:
  一、消費者未經本保險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二、消費者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三、消費者違反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消費者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第十九條 通知處所
  消費者或本保險公司就本契約事項對他方為通知者,應向他方所留存本契約之最後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之。
 
第二十條 法令適用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消費者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消費者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本保險公司及消費者協議補充或修正之。
       
第二十三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個資告知事項>

新光產物保險-個資公告-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親愛的客戶,您好: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9條第1項)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

一、蒐集目的:

(一)財產保險(O九三)。

(二)人身保險(OO一)。

(三)行銷(O四O)。

(四)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O九O)。

(五)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

二、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一般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住址、聯絡方式(電話號碼、行動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特種個人資料,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者)。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對象:

本(分)公司及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健康保險局、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所為之通報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三)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四)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3條,您就本公司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1、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您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給付。

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https://www.skinsurance.com.tw,若有任何問題請洽詢本公司0800-789-999免付費專線。

本告知事項若有更新時,以官網公告版本為準。

112/11/02修訂

<注意事項>

 

壹、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一、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就本人之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二、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關貿股份有限公司建立電腦系統平台連線,並同意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關貿股份有限公司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三、本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貳、本公司聲明事項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如對貴客戶之資料有所疑義時,將不定期聯繫確認,敬請配合協助。

 

參、隱私權聲明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秉持落實保護個人資料及管理措施,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及保障每位個人資料當事人之隱私權,避免任何個人資料受侵害,並持續運作及改善個人資料管理流程,特此公告聲明隱私權保護政策(以下稱本政策),請詳閱以下本政策相關內容。

本政策之適用範圍,包括本公司如何處理使用者使用網站服務時(例如:線上投保試算)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及本公司如何處理本公司與關係企業及廠商合作時蒐集之任何個人資料。本政策不適用於本公司以外的公司,亦不適用於非本公司所僱傭或管理的人員。

一、基於合法之特定目的,於確實且必要之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

1、使用者進入本網站時,無需輸入個人資料,除非明確告知,本公司不會在使用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本網站伺服器會記錄使用者之網域名稱及站內瀏覽活動之頻率等資料,但僅供作流量分析、系統改進和網路行為調查,以便於改善本網站之服務品質,不涉及使用者個人身分資料。

2、使用者進行線上投保試算時,本網站會請使用者提供一些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電子信箱地址等,其目的是為增加對使用者之瞭解或提供核保所需之資料,除經使用者書面同意或依其他法令應提供者外,絕不販賣或透使用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虛偽錯誤,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害,本公司將有權利主動停止使用者於網站上所有使用功能。

二、已蒐集之客戶資料將依法於特定目的及相關法令規定範圍內嚴密保存於本公司資料庫中,並僅做適當合法相關之處理;僅有於授權範圍內人員得依本公司授權管理規範下取得或使用資料。

三、本公司會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性及正確性,並隨時依規定進行必要更新

1、本公司採用嚴格措施來保護使用者個人資料,為了防範未經授權的存取、洩露、竄改、毀損及維護資料的正確性,以及確保資訊之適當運用,保存使用者個人資料之資料庫均已接受妥善的維護,並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且運用安全的軟硬體設備進行資料的傳輸及建立防火牆機制,以防止使用者資料遭到非法存取外,並依相關內部規範執行安全維護計劃具體措施,按業務權責嚴格限制未經授權人員接觸或使用。

2、本公司的人員均接受過完整之資訊保密教育訓練,充分瞭解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或洩漏是本公司及其人員的義務;如有違反者,將受公司內部規定之懲處及負擔法律責任。

3、如因業務需要,有必要委託第三方合作廠商提供服務時,本公司亦會嚴格要求其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且採取必要檢查程序,以確定其確實遵守符合本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規範要求及相關法令規定。

四、將會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將如何被利用及被何人利用

1、本網站所取得的個人資料,僅供本公司於內部及依照原定說明之使用目的和範圍應用,除非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本公司不會將當事人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轉作其他目的使用。

2、本公司須事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始得利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於行銷新服務與產品優惠訊息及個人化優惠方案訊息。於首次行銷時,將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而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時,本公司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3、為了提供當事人更多服務或優惠,本公司須事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始得提供其個人資料予本公司之關係企業與合作廠商。該取得個人資料之關係企業與合作廠商,於首次行銷服務及優惠時,將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而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服務及優惠時,該取得個人資料之關係企業與合作廠商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4、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及與當事人間契約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除法令規定或委任第三人處理業務,須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外,本公司不會將個人資料向任何第三人揭露或使用於蒐集目的以外其他用途。

5、本公司會於確認個人資料在適當確實之安全防護下,在有必要並符合特定目的時將個人資料進行國際傳輸。

五、本公司已完成個人資料管理組織及個人資料管理政策之建置,以達到個人資料保護之目的。

六、當事人權利之行使

1、當事人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就本公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行使權利,如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等,可撥打本公司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789-999,亦可於本網站提供之客服信箱及電話聯繫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請客服專員提供變更或修正個人資料之服務。

2、就本公司蒐集之個人資料,若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而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妨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則本公司將會拒絕當事人的請求,並提供拒絕理由予當事人。

3、當事人同意本公司處理及利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之期間為,自即日起至當事人與本公司所有契約均履行完畢、期間屆滿、解除或終止之日;但若法律另有規定或個人資料利用期間之延長,則不在此限。

七、本網站的網頁可能提供其他網站之網路連結,如果使用者進入該連結,使用者將會離開本公司網站,而使用者後續提供給第三方網站的個人資料或第三方網站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所屬之個人資料皆非屬本聲明涵蓋範圍,本公司並不保護使用者於該連結網站中的隱私權。建議使用者於提供自身之個人資料前,應先行審閱該公司之隱私權政策。

八、「Cookie」文件是瀏覽某些網站時,在您的硬碟上保留的小型資料檔案。本網站為提供您更完善的個人化服務,可能會使用Cookie來蒐集、儲存或紀錄資料作為統計用途,及用於本網站改善產品和服務。如果您是已經加入本公司網站客戶專區的註冊會員,已建立了您自己的登入帳號,我們將使用Cookie 文件保存您的設定,提供客制化和個人化服務。這些 Cookie 文件不會使第三方辨識您的任何個人身份資訊。第三方網站也可能會使用其自身的 Cookie 文件。本公司及本網站無法控制這些第三方網站 Cookie 的使用,明確聲明對其蒐集的資訊不負任何責任。如果您不希望接受Cookie,請自行利用瀏覽器的設定加以排除;不過您將可能無法使用本網站所提供的部分服務。

九、本政策聲明自即日起生效,惟本政策將因應法令規定之修訂與科技的進步隨時進行修正,以落實保障使用者隱私權之立意。修正後的條款將刊登於本公司網站上,歡迎您定期檢視本公司之隱私權保護政策,以瞭解本公司如何保護所蒐集之個人資料。若您持續使用本網站服務,即代表您同意本隱私權聲明及任何更新之內容。若您對本隱私權聲明有任何意見,歡迎與本公司聯繫。

 

肆、投保確認聲明

一、本人已正確提供投保所需之個人基本資料。

二、本人已瞭解投保條件、投保目的及需求程度,並將交由新光產物保險公司進行相關核保程序。

三、本人已充分瞭解所交保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並以保障為投保目的。

四、本人已充分確認欲投保之險種、保額與保費支出與自身實際需求相當。

五、本人已瞭解本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

六、本人已評估自身收入、財務狀況、職業、健康狀況與保險費之負擔能力及保險金額的相當性。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須知(財產保險)

一、本投保須知適用於本公司所販售之各式財產保險商品:包括汽車保險、火災保險、海上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工程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等保險商品契約。

二、本網站已主動提供保單條款全文或連結供要保人閱覽及逐項說明本投保須知內容予要保人知悉,請務必詳細閱讀以確保本身之權益,如本網站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相關事項,若有違反告知義務時,本公司得解除保險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保險契約係最大誠信契約,故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要保書書面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不得有故意隱匿、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若因此以致減少本公司變更或減少危險之估計時,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本公司有解除契約之權,同時可依同法第25條規定無須返還已繳交之保險費。

四、貴客戶對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及終止方式:

(一) 權利行使:發生於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理賠相關文件予本公司。依保險法第65條規定,請您於事故發生日或知悉日起二年申請理賠,否則本公司依規定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二) 契約變更:要保人得隨時以書面申請方式向本公司辦理變更保險契約。

(三) 契約解除及終止;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契約規定時,他方得解除之:保險契約依法得經要保人通知而終止,除另有規定外,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人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五、本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本公司依據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規定承保並收取保險費;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依承保責任負給付保險金之義務。

本公司免費理賠電話:0800-789-999

六、貴客戶於繳交保險費外,無須另繳交其他費用或違約金。

七、本公司保險商品皆依保險相關法令辦理,並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八、本公司保險商品之重要內容,皆已詳列於保單條款,並隨同保險單一併寄發,若有需要,貴客戶可再向本公司索取條款審閱,或於本公司網站進行瀏覽。

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投保保險契約發生之爭議處理方式及申訴管道:

本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789-999

 

附註:本投保人須知僅供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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