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目前網路投保僅提供自用住宅火險,商業火險(營業型)請勿透過網路投保,如您要投保商業火險,請改洽新光產險各分支機構辦理。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和居家綜合險(未含傷害險)兩類商品。
建築物使用性質須作為住宅使用;若住宅改為早餐店、辦公室等商業用途,皆不可投保。
依據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網路投保住宅火險之建築物以磚造以上等級為限,其他結構的建築物欲投保請洽(02)2507-5335分機640專員。
有關建物結構請依您投保的房屋所有權狀上「主要建築材料」資料填寫。
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並沒有屋齡的限制,屋齡30年的老房子仍可投保。
由於以『每一門牌推定為一住宅建築物,每一住宅建築物投保一張保單』為原則,所以二個門牌之住宅建築物打通作共同使用,應投保兩張保單。
保險期間一次最長為一年期,一年投保一次。
重置成本:指保險標的物以同品質或類似品質之物,依原設計、原規格在當時當地重建重置所需成本之金額,不扣除折舊。 實際現金價值: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金價值,即以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之餘額。
依據保險單之基本條款第七、八條規定:變更標的物、使用性質皆要通知保險公司。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一次保障兩種潛在風險,住宅火災保險還會自動承保部份動產。主要給付項目:建築物及動產財產損失、清除費用、臨時住宿費用、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根據住宅火災保險單條款規定: 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或整棟建築物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內之冷暖器、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家務受僱人房、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 住宅內動產係指: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傢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
一、承保地震震動,或地震引起的火災及爆炸,或地震引起的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造成房屋全損,或房屋經專門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補強費用為重建費用的50%以上者,每戶賠償最高額度以保險金額為限,且不得超過新台幣150萬元。 二、臨時住宿費用,每戶補償新台幣20萬元。
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計算基礎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編製的「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訂的計算公式估算,其計算公式為:每坪造價x坪數,最高為新台幣150萬元。
投保住宅火險的建築物會自動承保建築物內動產,建築物內動產的保險金額是以建築物保險金額30%計算,最高不超過新台幣80萬元。但地震基本保險僅承保建築物本體。
若覺得投保住宅火險中建築物所自動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不足,屋主可另行加保。但不是所有的動產都有承保,如珠寶、股票、藝術品等貴重且難以鑑價的物品,以及停放在屋內的車輛,都屬於動產的不保項目。
經政府機關或建築、結構、土木等專門之技師公會出具證明,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其補強費用為重建費用的50%以上者。
建築物有結構上安全之疑慮可協請土木結構技師公會鑑定,雙方依鑑定實驗之結果來研判是否需要重建、修復或加強。
承保建築物因承保事故發生致毀損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旅社或租賃房屋,所支出之合理費用。 若為地震事故導致,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最高為新台幣20萬元。 若為火災事故導致,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為每日新台幣5千元,最高新台幣20萬為限。
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居家綜合險除了承保住宅火險、住宅玻璃保險地震基本保險及住宅第三人責任保險外,並將颱風、地震、洪水、居家日常生活責任、居家災害生活不便、竊盜等列入承保範圍。
住宅火災保險、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住宅玻璃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居家日常生活責任保險、居家災害生活不便保險、居家動產竊盜損失保險、颱風及洪水動產保險與機車火災保險等。
主要給付項目:建築物及動產財產損失、清除費用、臨時住宿費用、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颱風洪水動產損失。
本保險係針對使用性質為住宅所設計,不適用於任何有商業用途(營利行為)之建築物。
凡使用性質屬住宅者之房屋,即便有向銀行貸款,仍可選擇投保居家綜合保險。
若您於投保過程提供抵權權銀行之寄送地址,在網路投保完成後將會分別寄發正副本保單至您及抵押權銀行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