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保事項的規定嗎?
對於被保險人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之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因颱風、暴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或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型態之污染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機動車輛、航空器、船舶、或槍械等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對其家屬或其受僱人之賠償責任。
(十)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建築物及其所附裝潢、或其他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十一)被保險人因吸食毒品、違禁藥物或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