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難免會因為不注意因而造成他人受傷、死亡或財物損害,當面臨他人向您索賠時,如果有「個人責任險」的保障,依法要負起賠償責任時,都可以藉「個人責任險」的保障獲得理賠。
本商品一年一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被保險人於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下列特定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除依照主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外,另行給付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特定意外事故責任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因未成年子女(民法第187條所負之法定代理人)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寵物(民法第190條所負之動物占有人)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自行車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於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租賃之自行車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整車滅失或碰撞所致之損失,本公司將就超過自負額部分,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海外租賃自行車的行為不在本商品保障範圍內,自行車租賃業者限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從事自行車租賃而收取租金之人。
所謂「自負額」係指每一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分負賠償責任。以本商品而言,每一次意外事故自負額為$2,000元,租賃自行車損失賠償的自負額為10%。
對於被保險人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之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因颱風、暴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或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型態之污染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機動車輛、航空器、船舶、或槍械等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經營業務或執行職務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對其家屬或其受僱人之賠償責任。
(十)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建築物及其所附裝潢、或其他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十一)被保險人因吸食毒品、違禁藥物或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