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無論是在自家或到府的褓母,按政府規定都要強制投保,最低年繳保費 480 元起跳。 保險局於2017年審核通過「托育人員專業責任保險」與「托育人員專業責任保險戶外活動責任附加條款」,主要是承保「居家式托育人員」,也就是俗稱的褓母,不管是在家帶孩子或到孩子家中,都在保障範圍內。 褓母若因過失等行為使托育的孩子受到體傷、死亡,依法應由褓母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可啟動這張保單,移轉褓母執行職務的風險,但若是褓母故意行為、虐待、強迫引誘非法行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還有被保險人(保母) 本身精神狀況所導致的情況,以上這些狀況都是除外條款,不給予理賠。
如投保時有附加「戶外活動」責任條款,被保險人於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在「離開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托育處所」時褓母(被保險人)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導致孩童(受托育人)身體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為維護保戶權利義務,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將提供專業理賠諮詢服務及和解協助,本保險附加「訴訟抗辯費用」除協助糾紛案件的法律訴訟,並給付民事訴訟、抗辯費用及應支付之賠償金額。
體傷或死亡之兒童為被保險人之三親等內親屬或同居家屬,屬本保險契約之除外責任,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三親等內之親屬如:兒童之祖⽗⺟、外祖⽗⺟、曾祖⽗⺟、外曾祖⽗⺟、舅舅、舅媽、姨媽、姨丈、姑姑、姑丈、伯⽗、伯⺟、叔⽗、叔⺟等。
海外租賃自行車的行為不在本商品保障範圍內,自行車租賃業者限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從事自行車租賃而收取租金之人。
如因被保險人收托時間「經營或兼任足以影響其托育服務之職務或事業」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屬不保事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於中華⺠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屬不保事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對於受托育人於「水域活動」時發生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屬除外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此處所稱之「水域活動」係指游泳、衝浪、潛水、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水域遊憩活動。
本保險僅對被保險人於「民事」上之責任負起賠償之責,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刑事法律所負之「刑事」責任屬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直接或間接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任何虐待、強迫或引誘從事非法之行為。 二、任何使兒童獨處於托育服務登記處所、兒童住所或其他指定處所。 三、被保險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於提供托育服務時,因受酒類、藥劑、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所致者。 五、體傷或死亡之兒童為被保險人之三親等內親屬或同居家屬。 六、被保險人收托兒童人數違反居家托育管理辦法規定。 七、托育契約書無效、自始不存在、被撤銷、被終止。
「每⼀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次承保事故內對每⼀個人體傷和死亡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每⼀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次承保事故傷亡人數超過⼀人時,本公司對所有傷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但仍受「每⼀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之限制。
所謂「自負額」係指每一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的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分負賠償責任。以「托育人員專業責任保險」而言,每一次意外事故自負額為$2,500元。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終止或屆滿後不予續保,且未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契約者,自終止日或屆滿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為「基本發現期間」;凡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發生本保險契約之承保事故致受托育人受有體傷、死亡,而於基本發現期間內受賠償請求者,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於基本發現期間屆滿後不予續保,且仍未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者,亦得於基本發現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延⻑發現期間,經本公司同意延⻑發現期間並於基本發現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發生本保險契約之承保事故致受托育人受有體傷、死亡,而於延⻑發現期間內受賠償請求者,亦負賠償之責。延⻑發現期間係數:30日加費10%、60日加費20%、90日加費30%。
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於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 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儘速送交本公司。 四、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為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等必要之調查或行為。
托育人員(褓母)須領有各縣市政府核發之「托育服務登記證書」(簡稱服務登記證書)始得投保;投保時請提供托育處所地址,惟到宅托育服務得免予提供。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三、托育契約書。 四、受托育人之傷害或身故證明文件。 五、請求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和解書、調解書或法院判決。 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